CN EN
首页   /   招生   /   研究生招生   /   2016-2015   /   2016   /   博士招生   /   正文

分享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2016年博士生资格审查的通知
2016.03.25

一、资格审查时核验下列证件(均为原件):

1. 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

2. 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出示硕士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

3.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出示学生证;

4.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人员核验学士学位证书、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期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已修硕士课程的正式成绩单;

5. 不能在资格审查前获得硕士学位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在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以及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按上述第4条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

6. 凭境外学位证书报考的考生需出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位认证证明;

7. 上述需核验的证件(准考证除外)均需备复印件,资格审查时交我院招办。

8. 考生在资格审查时还应向报考院系提交报名登记表、本科和硕士阶段成绩单、推荐信及所需附件。


二、具体安排:

资格审查时间:3月28日13:00-16:00

资格审查地点:美术学院A337

复 试 安 排:专业论文 3月29日上午8:30-11:30 美院C528

面 试 3月29-30日(具体安排见美院招办公告栏)


三、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对拟录取的考生,研究生院将对其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同等学力考生将进行相应的加试。对于伪造证书和提供不实材料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录取资格。

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 2024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1号清华大学美术学院

100084

© 2024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